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好,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0民初114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沪0110民初11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吴自全
审判员 陆拥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