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184号
原告:何永红,男,汉族。
被告:王学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红诉被告王学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被告王学继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红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永红负担。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