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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民初1184号

何永红与王学继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永红,王学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184号

原告:何永红,男,汉族。

被告:王学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红诉被告王学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被告王学继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红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永红负担。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