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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539号

藁城市贾市庄学区刘海庄中学、薛锁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藁城市贾市庄学区刘海庄中学,薛锁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贾市庄学区刘海庄中学,住所地藁城市贾市庄镇刘海庄村法定代表人彭振中。被执行人薛锁珍,女,汉族,195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贾市藁城市贾市庄学区刘海庄中学申请薛锁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3年藁民初字第031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藁城市贾市庄学区刘海庄中学于2014-10-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13年藁民初字第0313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