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丁思高,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古蔺县二郎烂湾子煤场。住四川省古蔺县。
负责人:赵仁仲,厂长。本院在执行丁思高申请执行古蔺县二郎烂湾子煤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王尚钦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