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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645号

亓荣广、董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亓荣广,董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亓荣广,男,1946年4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董翠兰,女,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亓荣广与董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