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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周2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3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4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