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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1360号

蒋建柱与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蒋建柱,市民。

被执行人: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本院在执行蒋建柱与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益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曹礼坤

代理

审判员  唐将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