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卢海玲,女,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代永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王书雷,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卢海玲申请执行代永祥、王书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