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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卢海玲申请执行王书雷、代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海玲,代永祥,王书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卢海玲,女,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代永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王书雷,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卢海玲申请执行代永祥、王书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