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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被执行人高某乙,男。本院受理高某甲申请执行高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某乙履行案件款10743.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9元,执行费6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高某乙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知悉,其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3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