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3173号
原告:江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瑷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98.7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9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