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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3173号

江红霞与成波安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3173号

原告:江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瑷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98.7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9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