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855号之一
原告:张拥军,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贵,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仕发,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明芬,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二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张拥军与被告袁仕发、罗明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张拥军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拥军负担。
审判员 宋兰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