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356号
原告:余某,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立,黄冈市黄州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某,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余某与被告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余某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