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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356号

余某与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余某,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356号

原告:余某,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立,黄冈市黄州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某,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余某与被告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余某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