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许元平,男,1964年6月23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斌与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张斌借款4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发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宝林
审判员 张宗春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