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皮金瑞.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卫霞,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皮金瑞妻子。被执行人金亮,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杜云莉。女,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李文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隆盛和镇金盾个体工商信用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杨尚峰,系该协会会员。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磴民三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任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