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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077号

胡德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077号被执行人胡德文。本院在执行胡德文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007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德文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曹礼坤

代理

审判员  唐将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