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民初169号
原告:刘树常,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皓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李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荣,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
第三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蒋辛屯镇大香公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祝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
原告刘树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三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刘树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树常撤诉。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崔智瑜
人民陪审员 宫晓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罗佳琳
书 记 员 白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