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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2950号

李洪月、罗永芳与张吉寿、赵尕成、保积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月,罗永芳,张吉寿,赵尕成,保积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2950号原告李洪月,男,汉族,村民。原告罗永芳,女,汉族,村民。被告张吉寿,男,汉族,居民。被告赵尕成,男,汉族,村民。被告保积雄,男,土族,村民。

原告罗永芳、李洪月与被告张吉寿、赵尕成、保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赵尕成下落不明,需要发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炳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