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2950号原告李洪月,男,汉族,村民。原告罗永芳,女,汉族,村民。被告张吉寿,男,汉族,居民。被告赵尕成,男,汉族,村民。被告保积雄,男,土族,村民。
原告罗永芳、李洪月与被告张吉寿、赵尕成、保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赵尕成下落不明,需要发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炳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