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被执行人:关某某,女,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