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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4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庞国海、庞桂凤、高一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庞国海,庞桂凤,高一存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建群,行长。

被执行人:庞国海,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庞桂凤,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高一存,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庞国海、庞桂凤、高一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