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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463号

罪犯曹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曹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463号罪犯曹智,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埇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曹智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宿中刑终字第00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曹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