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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2312号

杨光素与冉勇宋秋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素,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冉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宋秋燕,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光素与被执行人宋秋燕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347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秋燕冉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光素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到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承诺在春节后一个月内将300000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林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