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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327号

辛奎与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奎,孙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辛奎,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孙春雷,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奎与被执行人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