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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1248号

钟芹与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芹,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1248号原告钟芹,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芹与被告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拒不缴纳公告费,致使诉讼无法进行,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钟芹负担。

审判员  冯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