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顺义,男,3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薛辉,男,2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薛殿峰,男,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宿顺义与薛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薛殿峰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卧龙山住宅东侧住宅房屋的档案手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