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民初字第3711号

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7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2389060-9。

法定代表人:魏光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李王村。组织机构代码:75511688-7。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668元,减半收取计128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750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良忠

审 判 员  汤培新

人民陪审员  袁桂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