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居民,住该社区黄家山小区28号。被执行人刘x,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坪桥镇冰草峪政村冰草峪村村民,住安塞县二道街*号楼***室。被申请人高xx,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县医院家属楼*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吴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335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
审判员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高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高xx履行(2016)陕06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xx称与被执行人刘x、高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xx于2016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x、高xx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