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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930号

董庆涛、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庆涛,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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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董庆涛,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西楼10层1001-1003。本院在执行董庆涛与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