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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592号

周梵与刘达、刘飞、刘兴华、罗玉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梵,刘达,刘飞,刘兴华,罗玉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周梵,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达,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兴华,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玉艳,女,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梵与被执行人刘达、刘飞、刘兴华、罗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达、刘飞、刘兴华、罗玉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