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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25号之一

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宇,孔凡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6429-6。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广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892628-X。法定代表人邱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宇,男,1964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孔凡弟,男,出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宇、孔凡弟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宇、孔凡弟暂无履行能力,9444359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兰英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