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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1538号

邵祥辉与吴子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邵祥辉,吴子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祥辉,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丽华,女,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邵祥辉妻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子福,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45550488。

负责人:胡国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邵祥辉因与被上诉人吴子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邵祥辉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邵祥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祥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祥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杭军红

审判员  吴公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梦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