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祥辉,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丽华,女,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邵祥辉妻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子福,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45550488。
负责人:胡国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邵祥辉因与被上诉人吴子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邵祥辉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邵祥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祥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祥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杭军红
审判员 吴公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梦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