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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650号之一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泽龙、赵冬梅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泽龙,赵冬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雅琼。

被执行人:李泽龙,男,住石棉县。

被执行人:赵冬梅,女,住石棉县。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龙、赵冬梅担保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龙、赵冬梅担保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