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雅琼。
被执行人:李泽龙,男,住石棉县。
被执行人:赵冬梅,女,住石棉县。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龙、赵冬梅担保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龙、赵冬梅担保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