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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恢310号

王清爱与张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爱,女,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黔江区。

被执行人:张扬,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清爱与被执行人张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5098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84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扬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清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