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925号原告窦荣华,女,汉族,1956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修广,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学东,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
原告窦荣华与被告王修广、杨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窦荣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窦荣华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窦荣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