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新城分理处,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代国兴,男,汉族,住所地九台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文国,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屈国,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新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代国兴、李文国、屈国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新城分理处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成
审判员 赵洪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