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余修竹,男,汉族,1959年4月29日生,竹溪县经信局干部,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沙青国,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生,居民,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周端梅,女,成年,居民,住湖北省。系被告沙青国妻子。本院在执行余修竹申请执行沙青国、周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 霖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李尚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