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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66号

余修竹与沙青国、周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修竹,沙青国,周端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余修竹,男,汉族,1959年4月29日生,竹溪县经信局干部,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沙青国,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生,居民,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周端梅,女,成年,居民,住湖北省。系被告沙青国妻子。本院在执行余修竹申请执行沙青国、周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 霖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李尚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