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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661号之二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与刘成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刘成元,刘成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赵德利,主任。被执行人刘成元,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成泉,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与刘成元、刘成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刘成元、刘成泉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6.5元,共计30316.5元及利息,未执行30316.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霜梅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