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843号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旭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旭光,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8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