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654号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法定代表人余成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玉,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郑建国,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