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9654号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654号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法定代表人余成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玉,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郑建国,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