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813号
原告:宁波鼎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L5Q58。
法定代表人:江世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庆,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英,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朋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849510J。
法定代表人:张承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鼎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朋博家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鼎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宁波鼎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