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438号原告赵喜成,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成与被告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喜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退付原告赵喜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