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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5438号

赵喜成与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喜成,李小龙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438号原告赵喜成,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成与被告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喜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退付原告赵喜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