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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3131号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生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生明,刘建丽,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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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131号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金勇。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生明。被执行人刘建丽。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生明、刘建丽、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生明、刘建丽、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1829946.1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生明在伊金霍洛旗华能井煤矿有限公司的808.5万元股份及其收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生明、刘建丽、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6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生明、刘建丽、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1829946.15元及到贷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9230元,案件受理费7547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生明、刘建丽、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27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维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