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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79号之一

王辉与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辉,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文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文胜。王辉诉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王辉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