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24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03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戴婕。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一三九四部队(原37712部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022号原告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一三九四部队(原37712部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张 钢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