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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267号

罗时亮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时亮,郭昌碧,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罗时亮,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郭昌碧,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本院在执行罗时亮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