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白桂梅。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