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779号
原告:余弟发,男,汉族,43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龙波,男,汉族,32岁。
原告余弟发与被告邓龙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弟发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莉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