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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779号

原告余弟发与被告邓龙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弟发,邓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779号

原告:余弟发,男,汉族,43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龙波,男,汉族,32岁。

原告余弟发与被告邓龙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弟发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莉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