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760号
申请人:徐传满,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周发红,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传满与被执行人周发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6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06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明被执行人周发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宏开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