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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676号

尤某甲甲尤某与王某王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某甲甲尤某,王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尤某甲甲尤某,女,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乙,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尤某申请执行王某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某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23执6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