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饮马河分理处,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王中山,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有刚,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饮马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中山、王海军、王有刚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89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饮马河分理处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89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