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张可,男,1987年2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唐亚六,男,1961年9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与被执行人唐亚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亚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亚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亚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于2016年11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张可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唐亚六尚欠张可75000元;2.被执行人唐亚六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可给付50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可给付25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海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搜索“”